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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2-08-02 浏览次数: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6]43号)精神,省文化厅将于2010年10月至12月开展第三批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项目的范围与条件
已列入省辖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项目,且符合下列标准:
1、具有突出的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
2、具有在一定群体中世代传承、活态存在的特点;
3、具有鲜明特色,在当地有较大影响。
二、申报程序
省辖市文化行政部门根据申报单位的意愿,组织专家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进行筛选、论证,推荐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经省辖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送省文化厅。
省直属单位推荐的项目,可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后,直接提交省文化厅。
三、申报材料
各地、各单位申报项目,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文件
1、省辖市文化行政部门出具的申报第三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报告,包括对申报项目的数量、项目名称、项目类别、项目保护单位,以及申报理由等作简要说明;
2、省辖市人民政府对申报省级项目的意见;
3、省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文件。
(二)项目资料
1、项目申报书(附件1),包括项目简介、基本信息、项目说明、项目论证、项目管理、保护计划等;
2、反映项目重要价值的代表性图片、实物照片;
3、反映项目基本内容的音像申报片;
4、涉及有关申报主体、申报资料使用等权限的授权证明等。
四、工作要求
1、各级文化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论证,好中选优,切实做好申报工作。要真实反映申报项目当前的生存状况和保护工作情况;要密切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制定科学的保护计划。
2、各级文化部门要遵循《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切实从有利于文化遗产保护和利用的高度,科学落实申报项目的保护单位。
3、省辖市文化部门要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确保项目申报书反映的内容真实、完整,表述准确、简要。
4、各地、各单位要按照省文化厅的要求(附件2)上报项目申报材料。申请文件要以书面文本的方式报送1份;项目资料要以书面文本和电子文本两种方式各报送2份;申请文件和项目资料两个部分,要以A4纸张大小,分别装订成册。
各地、各单位申报材料要于2010年12月31日前报送到省文化厅非物质文化遗产处(地址:南京市鼓楼区龙蟠里9号,邮编:210029)。